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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Only)
提示:Token發行在中國大陸被嚴格禁止。
一旦決定發行Token,律師就會建議單獨設立一家Token發行主體。這主要有以下三個原因:
理論上,Token發行主體可以隨便選,但是通過設立基金會的方式進行Token發行顯然在法律和商業上更具優勢:
很多華人背景的項目,比如萊特幣(Litecoin)選擇了新加坡基金會發行Token,但相比在岸地,離岸地因其獨特屬性也有令人難以拒絕的優勢。
成熟的離岸地當局(如開曼、BVI)對自己在國際上的定位非常清晰,成為監管低地,歡迎監管套利。因此,離岸地當局考慮的因素也比較單一,就是吸引更多的資金;而在岸地當局要考慮的因素則五花八門紛繁複雜,政府人員無時無刻不在進行利益平衡,進而採取各種行動。
尤其在Web3區塊鏈這種新興行業,每一個在岸地當局都被這種可能帶來潛在巨大挑戰的事物嚇壞了,即便再摸著石頭過河,也避免不了時不時的執法行動和新的政策通知。大陸如此、美國如此、香港如此、新加坡都是如此。相較之下,目的單純的離岸地政府在監管上就極具穩定性和確定性,因為他完全不在乎挑戰,再大的挑戰也輪不到他小小的離岸地當局來迎接。所以,對於業務高度創新,極其在意監管穩定性和確定性的團隊來說,離岸地或許是一個更好的選擇。
而在Token發行主體的設立上,根據《Cayman Islands Foundation Companies ACT, 2017》開曼提供了基金會公司的形式(Foundation Company),開曼基金會公司的特殊之處在於其兼有信託和公司的特質,因而使其具有特別的吸引力。開曼基金會公司的主要特點如下:
1. 公司獨立法人:意味著有限責任,可以是股份有限責任也可以是擔保有限責任。
2. 目的可非慈善:開曼基金會可為任何合法目的而成立,包括慈善和非慈善目的。雖然基金會禁止向其成員派發股息或以其他方式分配利潤或資產,但可以向開曼基金會的受益人分配相關權益。
3. 可設立受益人:通常而言,基金會注重於服務社會和慈善事業,不像傳統信託那樣注重於為特定受益人提供經濟利益。但開曼基金會可選擇受益人。
4. 可無股東:開曼基金會可以作為沒有任何股東的孤兒實體存在。但在沒有任何股東的情況下,開曼基金會必須要有監督人(Supervisor)。
5. 高度靈活:開曼基金會的管理規則、結構和作用有很大的調整餘地,可滿足一系列定制需求。此外,開曼基金會的章程可由“附例”(Bylaws)加以補充,而附例無需向公司註冊處備案,因此可以保持私密性,從而為開曼基金會的運作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私密性,並可進一步靈活制定與其結構和管理相關的規則。
6. 減輕相關方責任:《開曼群島信託法》的某些條款擴大適用於開曼基金會,包括《信託法》第 48 條,該條允許受託人申請開曼法院的指示。這是一種補救措施,可在受託人做出重大決定(如重大分配或承諾)時起到保護作用。
話說回來,離岸地和在岸地都各有優劣,但如果創業者們想要瞭解更多關於開曼基金會公司的相關的資訊和服務,請與Beacon Consulting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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