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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3監管 - 歐盟篇

 

MiCA

《加密資產市場監管法案》(稱為“MiCA”)是歐洲數位金融措施(數位金融一攬子計畫)的一部分。它旨在通過創建專門法案對加密資產進行監管。其目標是通過防止加密資產的濫用來更好地保護這些資產的投資者,從而監管與加密資產相關的風險,同時促進歐盟的創新。

歐盟的加密資產市場法規 MiCA 將於 2024 6月生效,這將使其成為世界上第一個為該行業引入全面、定制規則的主要司法管轄區。因此,MiCA的到來引起了熱烈的關注。法國財政部長布魯諾·勒梅爾 (Bruno Le Maire) 稱讚其為里程碑,並賦與其將結束加密貨幣狂野西部的歷史意義,而幣安首席執行官趙長鵬則對歐盟加密貨幣交易所的明確遊戲規則的態度表示支援和歡迎。1

在過去的十年裡,由於發生了一些關於加密資產的重大事件:Mt. Fox事件、ThodexFTX醜聞等等,而MiCA的基礎是實現加密資產的潛力。MiCA為歐盟的加密資產監管創造了一個卓越的框架。

這意味著在所有歐盟成員國,該法規將直接適用;也就是說,成員國無需制定新規則即可將 MiCA 條款移植到其國內法中。

MiCA 取代了少數現有的國家框架,包括 2019 5 22 日在法國實施的 PACTE 法律實施的框架,儘管該法律為首次代幣發行 (ICO) 和數字資產服務提供者 (DASP) 引入了特定制度。所以,在法國金融市場管理局註冊為 DASP 的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提供 18 個月的時間來滿足新的 MiCA 授權要求。此授權對於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 (CASP) 是強制性的。

從其主要目標來看,我們看到,通過 MiCA,歐盟一方面致力於市場誠信、金融穩定和消費者保護,另一方面希望支援創新和公平競爭。目標之一是通過避免成員國之間的不同做法來確保法律確定性。此外,降低欺詐和洗錢風險以及防止加密資產市場中的非法行為也是目標之一。

從總體來看,首先,MiCA對加密資產進行了分類。值得一提的是,這個定義非常具有包容性,包含了未來可能出現的新的加密資產。根據這個定義,加密資產是指價值或權利的數位表示,可以使用加密資產、分散式帳本技術或類似技術以電子方式轉移和存儲。在這種情況下,實用代幣、資產參考代幣和電子錢代幣都包含在 MiCA 中加密資產的定義中。

MiCA適用于歐盟境內任何發行加密資產並向歐盟公民提供加密資產服務或服務的人。它對加密資產發行者和服務提供者設置了全面的規則和義務。其中包括加密貨幣交易所以及錢包提供商、交易平臺和諮詢組織等託管機構。 

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必須遵守和履行包括誠實、公平、專業、符合客戶最佳利益、防止利益衝突以及保護客戶加密資產和資金安全的義務。

還應該指出的是,已經受到金融服務領域現行法規約束的加密資產不在 MiCA 的範圍內;例如,MiCA 將不適用於 MiFID II 指令涵蓋的金融工具,而歐盟也正在應用該指令。證券代幣和央行數位貨幣(CBDC)也不包括在內。同樣,不符合電子錢代幣資格的電子錢代幣也不屬於該法規的管轄範圍。

任何想要在歐盟境內從事加密服務的公司——無論是託管、交易、投資組合管理還是建議——都必須獲得歐盟這27個國家金融監管機構其中之一的授權通過。

MiCA 不會採用傳統的模式,只是一味的將加密貨幣硬塞到現有的監管框架中,而是調整現有的規則以來適應可用於支付、投資等的創新工具。例如,與證券招股說明書不同,加密貨幣白皮書可以在監管機構批准之前發佈。該框架還包含遏制市場濫用和內幕交易的規定——類似于為傳統金融設立的護欄。

在遵循共同規則的同時,國家監管機構實際上將承擔大部分執法工作,從而使得歐盟國家可以通過更巧妙的方式來競爭吸引加密貨幣業務。

這項針對新數字資產的監管涵蓋多個領域,其中包括:

  1. 公開發行以及允許涉及或不涉及資產的代幣交易(例如加密貨幣(例如比特幣或乙太幣)、實用代幣、電子錢代幣、資產參考代幣);
  2. 服務提供者提供加密資產服務;
  3. 防止加密資產市場上的濫用。

此外,MiCA 的條例很大一部分重點放在了穩定幣方面,穩定幣是與其他資產的價值掛鉤的加密貨幣。穩定幣——如果與法定貨幣的價值掛鉤,那麼則在 MiCA 中被稱為電子錢代幣EMT),否則被稱為資產參考代幣ART——即必須持有適當的儲備,並受到良好的管理。2

數字證券沙箱(DSS

英國推出的數位證券沙箱DSS(即根據 2023 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 (FSMA) 提供的第一個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沙箱)旨在為英國金融市場基礎設施(FMI)創造一個採用分散式帳本技術(DLT)(包括區塊鏈系統)的空間,以支援數位證券的發行、交易和結算。沙箱的參與實體可以測試和擴展其技術,而監管機構則可以靈活地設置可隨著沙箱內活動的發展而調整監管要求。因此,DSS 並不是從一開始就成為一個包羅萬象的立法框架,而是提供了一個受控框架,用於測試新興技術並在適當時修改立法。   

由於英國和歐盟立法框架之間存在根本差異,英國監管機構可以運用這種靈活性,因為FSMA 2023 賦予金融行為監管局(間接)編纂其法定議程的權力,而無需對主要立法進行修改,而修改主要立法需要數年時間才能達成一致,並使英國法院系統能夠按現行規則解釋現有規則。 

利益相關者對 DSS 的靈活性表示支持,並將其視為重要的潛在優勢。英國財政部在對 DSS 諮詢檔的回應中稱,靈活性是歐盟自己的分散式帳本技術試點計畫的一個關鍵區別因素,並質疑歐盟的規定性方法是否能夠真正支持創新  

DSS 強調了實施鼓勵和促進創新的監管框架的重要性。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採取自由放任的做法。在缺乏健全的監管框架的情況下,Web3元宇宙技術創建的數位市場有可能成為狂野西部,從而使得欺詐和社會詐騙等犯罪活動猖獗,仇恨言論和錯誤資訊的危害性不斷升級。

 英國數字證券沙箱 ( DSS ) 2024年初向前進一步發展。政府已向議會提交了創建 DSS 的二級立法,並且該法案已於202418日生效。2023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案》(The 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 2023)以及2023 年沙箱條例(DSS條例)共同定義了沙箱的範圍,並授權英格蘭銀行和金融行為監管局 (FCA) 來制定進一步的規則以使其生效。

英國政府已認識到,DLT 基礎設施有潛力以在制定 FMI 法律(例如交易場所和中央證券存管機構)時以之前並沒有試驗過的方式將這些功能整合在一起,並授予金融監管機構的權力包括廢除或修改某些法律,以考慮基於 DLT FMI 的新功能的發展可能性。3

DSS 與歐盟的 DLT 試點制度相當,但英國政府正試圖使其更具吸引力。通過向廣泛的數位證券開放沙箱,從而避免對細分市場規模的硬性限制,並允許考慮更廣泛的立法變更,它希望解決限制歐盟影響的擔憂迄今為止的政權。目前,政府在對收到的 DSS 諮詢回饋的回應中指出,已收到19份對可提交給 DSS 的專案的意向書。隨著DSS法規的出臺,預計將有更多的企業提出自己的倡議。

數字主

數位主權主題是歐盟每一項相關數字政策提案的基礎。這也是歐盟GDPR、數位市場法案、數位服務法案以及許多其他舉措的共同主題。安格拉·默克爾認為,數位主權描述了個人和社會塑造數位化轉型的能力。她強調,對共用、自由、開放和安全的全球互聯網的承諾實際上就是數位主權的體現,人們必須參與並控制自己的資料。數位主權的核心概念是個人自主控制,反對政府或公司的權力集中。4

Web3 是實現這一目標的完美工具。在Web3中,資料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可以去中心化。使用者和構建者(例如社交網路的)可以通過擁有不可替代(NFT)和可替代的代幣來擁有互聯網服務。這解決了中心化網路的主要問題,即價值由一家公司積累,並且網路參與者(例如使用者、內容創建者、構建者)之間的激勵不一致。 

迄今為止,歐盟一直通過行使監管權,來努力實現數位主權的目標。它提出了幾項立法提案,迫使互聯網公司遵守資料隱私或內容管理方面的監管要求。GDPR 等法規至少取得了一些成功。公民更加瞭解自己的權利,例如訪問權、更正權、刪除權或資料可攜性。他們覺得這些權利賦予了他們權力,並且更願意在網上分享他們的資料。 

EBSI的實施與規

歐洲區塊鏈服務基礎設施(EBSI)由運行基於區塊鏈的服務基礎設施的互連節點的點對點網路組成。根據協作規定,歐洲區塊鏈合作夥伴關係 (EBP) 的每個成員——27 個歐盟國家、挪威、列支敦士登和歐盟委員會——將運行至少一個節點。

基礎設施由不同的層組成,包括:

  1. 基礎層包含基本基礎設施、連線性、區塊鏈和必要的存儲;
  2. 核心服務層將支援所有基於 EBSI 的用例和應用程式;
  3. 專用于用例和特定應用程式的附加層。5

歐洲區塊鏈服務基礎設施(EBSI)的目標是成為黃金標準數字基礎設施,以支援歐盟範圍內跨境公共服務的啟動和運行利用區塊鏈技術。EBSI的目標是成立一個能夠使得幾乎每一個公共部門領域都能受益于區塊鏈技術。它將作為一個分佈在歐洲各地的節點網路、利用越來越多的應用特定用例,而這些用例將涉及到歐盟成員國(即歐洲區塊鏈夥伴關係參與國)和歐洲委員會。

EBSI 旨在是加強政府為公民提供的跨境服務,提高公民和企業的流動性,減少紙張和運輸對環境的影響,確保遵守歐盟法規,從而促進歐洲技術中心和專案的發展。

目前,EBSI 框架主要依靠ESSIF 網路。2018 年,EBP(即歐洲區塊鏈合作夥伴關係) 確定了一組要在 EBSI 上實施的用例,其中一個重要用例是歐洲自我主權身份框架 (ESSIF)EBSI 將實施通用的自我主權身份功能,該功能能夠與現有構建塊和 eIDAS GDPR 等法律框架組成和互相操作,而ESSIF 主要遵守 GDPR的具體條例,並同時與eIDAS 監管規定保持一致,以確保 ESSIF 可以利用現有的法律框架,從而使得 ESSIF 能夠提供支援法律可執行性的數位證據。目前,所有這一切都與 eIDAS 的修訂版相一致,該修訂版的目的是提高其有效性,將其利益擴展到私營部門,促進所有歐洲人的可信數字身份,並創建一個安全且可交互操作的歐洲數字身份,讓公民掌控一切。

eIDAS 作為歐盟安全跨境交易的關鍵推動者,在歐盟維護公民電子利益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關於內部市場電子交易的電子識別和信託服務的法規(即eIDAS 法規)一直在歐盟創建可預測監管環境具有里程碑的意義。eIDAS 法規幫助企業、公民和公共機構進行安全、無縫的電子交互。 

eIDAS規定涉及到這方面的內容具體包括:

  1. 確保個人和企業可以使用自己的國家電子識別方案(eID)來訪問其他歐盟國家線上提供的公共服務;
  2. 通過確保信託服務能夠跨境運作並與傳統紙質服務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創建歐洲內部信託服務市場。
  3. 只有確定這些服務的法律有效性,企業和公民才能自然地使用數字交互。6

歐盟議會通過反洗錢規則一攬子計

20217月,歐盟委員會提出了一項雄心勃勃的一攬子立法提案,以加強歐盟的反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規則,該提案通常被稱為反洗錢一攬子計畫。經過兩年多的談判,歐洲議會於2024424日通過了反洗錢一攬子計畫。

此次,除了反洗錢一攬子計畫,歐洲議會還通過了一系列法案,以完善歐盟打擊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立法框架。

這些法案賦予金融情報機構(FIU)更多權力來分析和偵查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案件以及暫停可疑交易。

新法案包括加強盡職調查措施和對客戶身份的檢查,之後所謂的義務實體(例如銀行、資產和加密資產管理者或房地產和虛擬房地產經紀人)必須向金融情報機構和其他主管當局報告可疑活動。從2029年開始,與投資者或贊助商(包括廣告商和球員轉會)進行高價值金融交易的頂級職業足球俱樂部也必須驗證其客戶的身份,監控交易,並向金融情報機構報告任何可疑交易。

該立法還包含對超級富豪(總財富至少價值 50,000,000 歐元,不包括其主要住所)的加強警惕條款,歐盟範圍內的現金支付限額為 10,000 歐元,非金融機構中的私人之間除外。專業背景以及確保遵守有針對性的金融制裁並避免制裁被規避的措施。

之後,法蘭克福將設立一個新的反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管理局(AMLA),其任務是直接監管風險最高的金融實體,在監管失敗的情況下進行干預,並充當監管者的中心樞紐和調解人。7

新法將包含:

1)單一的規則手冊——包含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受益所有人的透明度和加密資產的使用的規定。

2)第6號反洗錢指令——包含有關監管和國家反洗錢當局的國家規定,以及有關當局獲取必要和可靠資訊(例如受益所有權登記冊)的規定。

3)歐洲反洗錢管理局 (AMLA)的成立——擁有監督和調查權,以確保遵守反洗錢要求,並與國家反洗錢機構合作運作。

EGBA 認為,新規則將確保歐盟成員國採用一致的監管方法。AMLA 職責範圍內的另一個重要功能是為可疑交易報告 (STR) 創建統一的報告格式。 

目前,反洗錢一攬子計畫目前正等待歐盟理事會正式通過,並預計將於5月通過,然後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佈。

需要指出的是,AML/CTF一攬子計畫由四項立法提案組成,旨在協調和加強歐盟的 AML/CTF 規則:

1)關於資金和某些加密資產轉移資訊的第 2023/1113 號條例已於去年通過,將於 2024 12 30 日生效;

2)關於成員國建立防止利用金融系統進行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機制的指令提案(反洗錢指令),該指令將解決反洗錢的組織問題,尤其是成員國層面的CTF 系統(例如主管當局之間的合作、受益所有人登記冊的訪問等)。

3)關於建立新的歐盟反洗錢機構的法規提案(“ AMLA法規)。這一新機構將特別受託直接監管某些高風險實體;和

4)關於防止利用金融系統進行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法規提案(反洗錢法規),該法規將規定適用於私營部門的反洗錢/反恐融資要求。

1. 反洗錢監管機

AMLA促進為歐盟創建單一規則手冊,並設立一個監管機構,該機構也對加密貨幣行業擁有管轄權。隨著Web3進一步發展,歐盟已深刻認識到金融犯罪不斷變化的格局,因此,擬議的《反洗錢法》法規旨在解決結構性弱點並協調歐盟內部的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監管框架。

AMLA 的職責包括歐盟層面對金融部門的監管、監管實踐的融合、加強對非金融部門的監管以及積極參與金融制裁的執行。

AMLA將對選定的一組高風險跨境金融部門實體行使直接監管管轄權,並在單個實體和整個集團層面進行全面的監管審查。未選定的義務實體將繼續受到國家層面的監管。

作為打擊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更大規模一攬子計畫的一部分,AMLA將監督歐盟打擊髒錢流動。它將負責直接監管風險最高的金融實體——那些在至少 6 個成員國開展業務的金融實體。它還將擁有強大的權力,可以在有關方面監管失敗的情況下介入並接管監管任務。8

此外,AMLA還將充當一個中心樞紐,幫助協調不同歐盟國家監管機構的行動,並確保監管實踐的趨同。根據議會的提議,AMLA還將負責調解和解決國家當局之間的爭端。

AMLA還將支援金融情報機構分析可疑交易和偵查洗錢案件,特別是通過支持聯合分析和管理 FIU.Net(用於金融情報機構(FIU)資訊共用的 IT 系統)。

新的監管機構將定期對非財務監管機構進行同行評審,包括評估非財務監管機構的權力和財務、人力和技術資源的充足性、獨立程度、治理安排和專業標準。

此外,AMLA 還將託管 FIU.net,這是一個專門的 IT 系統,促進金融情報機構之間的合作和資訊交換、與負責有針對性的金融制裁的當局的合作和資訊交換。

新管理局已經經投票確定設定在法蘭克福,將在實益所有權登記執行、監管爭議解決以及促進金融情報機構和國家安全機構之間的合作方面發揮關鍵作用。

  1. 新的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法規(AMLR

AMLR 的主要目標是通過實施直接適用且更詳細的 AML/CFT 框架,在整個歐盟的 AML/CFT 規則應用方面實現更高水準的協調和趨同。

因此,《反洗錢法》中的規定將完全直接適用于所有歐盟成員國。歐盟議會和理事會目前達成的協議與歐洲議會之前的立場相比發生了重大變化,最終確定的《反洗錢法》的一些更引人注目的方面如下:

例如,對於現金和加密資產交易的限制:目前歐盟範圍內的現金交易限額為 10,000 歐元,而不是之前歐盟議會確定的 7,000 歐元。低於 10 000 歐元的門檻,當超過 3 000 歐元時,偶爾的交易仍將受到輕微的客戶盡職調查要求的影響。

在加密資產領域,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在進行達到或超過 1000 歐元的偶爾交易時需要採取客戶盡職調查措施,即使低於此閾值,仍適用較寬鬆的客戶盡職調查要求。

受益所有權的新定義與歐盟委員會的最初提案保持一致,與歐洲議會 4 月份發佈的立場形成鮮明對比:門檻維持在 25% 或以上的股份或投票權。根據歐盟委員會的授權行動流程,對於根據國家風險評估具有較高 AML/CFT 風險的法人實體,歐盟成員國層面的門檻可以降低至 15% 的最低門檻9

在受益所有人的定義層面上進行了進一步的修訂和澄清,在所有權和控制權方面都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反洗錢法》還對評估多層結構中的受益所有人(特別是在所有權和控制權特徵共存的情況下)所使用的方法做出了一些澄清。現在,反洗錢法針對基金和特定被提名人的相關披露制定了特別規則。對於這兩點,我們期望有關正確應用的進一步指導。

鑒於有關法律安排和信託計畫的受益所有人登記冊規則也得到了進一步規定,但值得強調的是,最終保留了外國法人實體和安排必須在位於歐盟的受益所有人登記冊中登記的規則與歐盟義務實體建立特定業務關係或進行歐盟收購企業時。

AMLR還對跨境代理關係提出了具體要求:必須基於基於風險的方法實施強化的盡職調查措施,特別是在加密資產服務提供者領域。此外,信貸機構和金融機構必須避免與空殼機構建立任何代理關係。

  1. 新的 AML/CFT 指令 (AMLD 6)

AMLD 6旨在解決國家層面反洗錢/反恐融資機構框架的組織問題。該指令將適用於私營部門的規則從 AMLD 6轉移到 AMLR,以確保整個歐盟單一市場的合規水準保持一致。

新指令對超國家和國家風險評估、權力和合作措施以及反洗錢/反恐融資監管、行政措施和制裁的一般規定進行修改。

AMLD 6明確了監管機構的管轄責任,特別是涉及跨境運營的義務實體。因此,歐盟成員國的任務是確保對其境內的這些實體進行嚴格監管。國家監管機構與新成立的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機構之間的這種合作方式確保了打擊洗錢/恐怖融資的統一戰線。

罰款和行政措施的框架也進行了修訂,將對信貸或金融機構的最高罰款金額加倍—— 5,000,000 歐元增至 10,000,000 歐元。此外,還引入了國家監管機構規定的新的定期罰款支付制度。可以徵稅以強制遵守行政要求。

根據 AMLD6,監管機構和金融情報機構現在必須每年向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管理局報告其與其他當局的合作情況,旨在改善資訊交流並加強整個歐盟打擊金融犯罪的協調。

就受益所有人國家中央登記冊的訪問而言,歐盟議會的立場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留。因此,必須允許具有合法利益的人獲取其中包含的資訊,例如記者、記者、任何其他媒體、民間社會組織以及可能與法人實體或法律安排進行交易並希望防止與 AML/CTF 的任何連結。

此外,AMLD 6 允許歐盟成員國在對受益所有權的準確性產生疑問時要求提供更多資訊。它還制定了向中央登記機構報告受益所有權數據差異的明確規則,加強了打擊非法金融活動的努力。

  1. 後續步

歐盟議會已於20244月下旬通過上述三項反洗錢/打擊資助恐怖主義一攬子文本,隨後由理事會通過並迅速在歐盟官方公報上發佈。而新的 AMLR 預計將於 2027 年中期應用,同時歐盟成員國也開始應用 AMLD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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